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将我市光伏补贴政策进一步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加快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文件调整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设安装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补贴规模

每个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装机规模补贴上限为5KW。

三、补贴标准

(一)发电电价补贴:除享受国家发电政策补贴外,市级财政补贴为0.2元/千瓦时;

(二)建设安装补贴:按建设装机容量予以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

四、补贴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后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补贴额度按项目实际建设安装规模和实际发电量凭证,按补贴标准据实补助。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所需产品及建设安装由项目主体自主选择,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有关限制。

五、补贴时间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项目,建设安装补贴仍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文件之有关规定;2017年12月31日后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安装补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发电电价补贴,继续执行原补贴政策到2020年6月30日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