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之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对于每度电0.37元的补贴,会计制度上如何界定其经济实质呢?

直观来看,度电补贴0.37元形式上是国家补贴,则应当视为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

但根据财政部2012年12月发布的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上述规定,可再生能源企业收取的所有电费,包括燃煤标杆电价和国家补贴,均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显然该规定是将国家补贴视为可再生能源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财会[2012]24号规定为什么不将政府补贴视为政府补助,而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入账呢?原因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第一款中,该条款内容为“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新能源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度电成本远高于火电发电成本,如果让两者直接进行市场竞争,则新能源企业并无胜算;出于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战略、降低环境污染,增加公共福祉等战略和公共利益考量,政府以补贴形式向新能源企业购买新能源电力,扶持新能源企业发展,以实现上述目标。因此,新能源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虽然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构成企业销售能源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分析系作者的一家之言,还请会计界同仁多多批评斧正!

来源:电力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