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盟市要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成本25%的补助要求(建设成本按6.5元/瓦测算),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旗县,不得挤占、挪用、延压、截留或滞留补助资金。

二、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精准、项目安排精准的要求,加强扶贫资金监管,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三、精准使用资金。光伏扶贫建设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村级电站项目计划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8]416号)要求,全部用于我区“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村级电站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如期完成电站建设任务。

附件:全区光伏扶贫补助资金分配表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