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上报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11月10日前,各省级能源、扶贫主管部门需将本省(区、市)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建议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涵盖村级电站数量及规模,对应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和名单,县政府出具的全额出资承诺,电网企业出具的接网和消纳意见等内容。

《通知》明确,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地以市(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范围为各地脱贫攻坚期间拟新建的光伏扶贫项目。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省区脱贫攻坚期间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建议。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需精准识别扶贫对象,严格落实申报条件,以扎实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同时,有关电网公司要负责配合有关省(区、市)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编制,衔接好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和农网升级改造计划,做好与光伏扶贫项目相适应的电网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全额收购。

《通知》指出,对于国家审计署审计光伏扶贫存在问题的市(县),应在计划上报截止日期前完全整改到位方可申报。已列入光伏扶贫国家补助目录、已申报列入存量光伏扶贫以及已纳入“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等项目,均不能重复申报本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