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征求《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通知》”),就国能发新能【2017】54号中提出的领跑者基地奖励事宜征求相关发改委(能源局)的意见。

《通知》指出,对严格落实要求、按期投产且验收合格的基地(含二期),在后续领跑基地竞争优选中给予优先考虑或适当加分;对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给予3个共150万千瓦建设规模奖励激励。

《通知》明确,建设规模奖励激励由相关基地自愿申报,但强调了基地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对申报时承诺的履行情况。《通知》规定,对严格落实建设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电价较光伏发电标杆电价降幅最大的3个基地获得奖励。具体包括以下要求和条件:

(一)基地入选后未出现过不符合领跑基地建设要求的行为;

(二)地方政府已落实土地承诺条件和相关要求,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和总使用成本未提高;

(三)已落实接网承诺条件和相关要求,其中光伏企业未承担项目升压站以外接网费用;

(四)地方政府未提出额外要求增加企业负担,包括强制要求承担光伏+建设投资运营任务,要求在当地投资配套产业或与当地企业合资等;

(五)基地内全部项目均已按期建成并网;

(六)基地监测平台已按要求建成投运;

(七)光伏基地先进技术指标均验收合格。

此外,获得奖励激励的基地应继续按照要求,执行不低于各自基地本期建设的各项承诺政策与优选条件,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容量建成并网。

《通知》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