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公墓太阳能种电后,台当局内政部门昨天通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部分条文及第6条附表1修正草案,未来游憩用地将可大幅进行太阳能发电,且所发电力除自用外,也可出售。
 
台当局内政部门地政司副司长王成机表示,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很多用地方都可以进行,但这次修正主要是针对游憩用地。由于现行再生能源主要就是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地热发电,修“法”前这三种发电方式所生电力,依规定只能用于游憩设施,不能将所发电力卖给他人。这次修“法”后针对太阳能发电方面,删除电力仅限于游憩用地的规定,另外也将点状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60平方米的规定拿掉,因此修“法”后,像是游乐园或高尔夫球场,将可以大幅用于发电,只不过必须符合但书规定,不得影响游憩使用的性质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