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2016年10月1日,我县印发了《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6〕132号,对居民家庭光伏建设作出了鼓励政策和资金补助方面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建设管理和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居民家庭光伏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十三五”期间我县居民家庭光伏建设要根据《嘉善县村庄布点总体规划》“1+X”布点模式进行有序建设,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县总体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要有序推进居民家庭光伏建设,优先在已建成的城镇新社区和农村新社区开展集中式开发建设,集聚区开发数量应达到相应规模,不鼓励在集中布点之外的分散自然村落进行开发。同时,为确保电网安全,集中式居民家庭光伏应在供电公司项目前期咨询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开展居民家庭光伏建设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符合有关要求。各镇(街道)可自行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在本镇(街道)区域内实施居民家庭光伏集中开发建设(建议每个镇、街道控制在3-5家)。光伏企业凭与镇(街道)签订的意向书,向发改部门申请备案,并向供电部门申请并网登记。后续安装补贴按备案情况进行拨付,未经备案的企业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工程不享受县级财政补贴政策。

四、以市场化推进为主,通过全款出资、商业贷款、出让屋顶、合同管理等建设模式,推动镇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新农村建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建设家庭光伏发电系统。

五、居民家庭光伏电站建设应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保证建筑美观。积极引导业主优化屋顶布局,既要有利于光伏组件安装,又要在形状、色彩等方面同建筑风格协调统一。鼓励光伏产品生产商开发符合家庭屋顶特色的光伏产品。

六、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居民家庭光伏建设按新规定执行,具体以供电部门项目登记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