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40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发电量就必须达到40千瓦(度)吗?可以因此而拒付剩余货款吗?近日,南通中院就对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16年6月20日,田某与吴某签订了《“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用户购销协议》,约定吴某向田某购买一套40千瓦的“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总价36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时给付定金8000元,设备完成安装给付60%货款,并网成功后结清尾款。

协议签订后,田某组织人员在吴某家庭屋面等场地安装了149块合计40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并于2016年11月13日并网成功,吴某已领取发电费用和补贴。

后经田某多次催要货款,吴某共支付20.8万元,尚有15.2万元拒付,田某遂将吴某告上了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吴某认为,田某交付的光伏发电系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自安装到现在,发电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40千瓦,供电公司的数值显示发电量最高峰值仅为35千瓦,田某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物为光伏发电系统产品,根据该系统产品的组件型号及发电原理,40千瓦的发电值是指由149块270瓦的组件组装后,在满足太阳幅照度、风速等特定条件下得出的理论发电值,用户购买安装后其实际发电值受太阳辐照度、风速、电池温度、环境温度等多种可变因素影响,与理论发电值可能存在一定偏差,该偏差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科学规律和当前科技发展水平,卖方不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田某已按约按要求安装并交付光伏发电系统,,且该系统已并网成功,吴某也已据此领取发电费用和补贴,以上足以确认田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吴某应按约给付货款。

如东县法院遂判决吴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吴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其实,小编一直都在强调,光伏的发电值都是理论发电值,这和当地、当年的光照情况、设备的维护情况等有着很大的关系,技术人员给小伙伴们预测的发电量,也是以年为单位的,也仅仅是个预测值而已,谁也不可能事先能准确的得出光伏的实际发电量,如果有,小伙伴也只能“呵呵呵”了。